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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职“跑腿”每天工资500元?当心沦为诈骗“工具人”!

更新时间:2026-06-15阅读次数:

记者陈丹丹报道,近日,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兼职取送现金而引发的案件。一名年轻人王华(化名)因帮助转移犯罪所得,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1年。

该案件的起因是,2025年7月,辍学在家的王华在一次游戏互动中认识了网友李斌(化名)。在寻求工作的过程中,李斌向王华介绍了日薪500元的“运送货物”兼职。王华随后前往北京与李斌会面,并开始了这份工作。

在兼职期间,李斌为王华提供了手机和一辆折叠电动车。2025年8月,王华按照李斌的指示,分5次从不同的电信诈骗受害者手中收取了现金,并将其转交给李斌。王华本人表示,在完成第三单任务后,他已意识到所运送的现金可能是诈骗所得,但出于赚钱的考虑,并未深究。经查,这笔涉案的5万元现金正是电信诈骗受害者刘红(化名)被骗的款项。

法院审理认为,王华明知涉案现金是犯罪所得,却仍协助转移,其行为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考虑到王华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,并且有自首情节,同时他认罪认罚,已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,因此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,并认为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,故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1年,并处罚金1000元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
根据《刑法》第312条,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、隐瞒的,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在本案中,王华在李斌提供手机和电动车等隐蔽联络及交通工具的情况下,多次收取并转移电信诈骗所得赃款共计5万元,这一行为实质上是将赃款从被害人处转移至犯罪分子手中,阻碍了司法机关的追赃工作,构成了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

法官在此提醒公众,在求职或寻找兼职时,务必提高警惕。对于那些要求协助收取或转送现金、进行转账汇款、代收不明包裹的“兼职”,一定要仔细核实其资金来源和用途。此外,任何承诺通过提供银行卡、身份证或协助转账、取现就能轻松获得高额回报的任务,都极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,应坚决予以拒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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